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07-15        来源:

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为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扶组字〔20151)精神,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0  

附件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扶组字〔20151),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下放项目审批权限,规范资金项目管理,强化各级扶贫开发主体责任,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二条  扶贫资金按照“以减贫结果为导向、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兼顾公平、创新机制、增强资金正向激励作用”的原则,依据全省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减贫任务、上年扶贫工作成效和绩效评价结果,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砍块下达到县(市、区);对需要省级审批的项目资金,需经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县(市、区)。

    第三条  省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到县(市、区)后,各县(市、区)应立即将减贫任务分解到村、落实到户、安排到人。要以减贫任务为导向,将资金安排与减贫任务及效果挂钩,依据贫困村大小、贫困程度、资源条件、工作基础等主客观条件,将扶贫资金安排到村、到项目。创新体制机制和投入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要结合贫困村实际需求,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统筹规划,科学编制县级贫困村实施规划,按照集中投入、分批实施的原则,每年实施一批,到2020年之前完成全部贫困村扶贫开发任务。

   

第三章  项目建设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砍块到县(市、区)的扶贫资金项目建设要以发展产业为主,兼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

1、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特色种养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业和电商扶贫等特色优势增收产业,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参加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特色优势增收产业作为重点投向。具体包括:两牛一猪、羊、禽类、狐貉等养殖,果蔬、食用菌、中药材、杂粮杂豆、饲草等种植。

    2、支持扶贫对象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危房改造、田间道路、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3、支持扶贫对象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及稳定转移就业人员人身保险补助,提高就业和生产能力。

    4、支持扶贫对象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和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或担保等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

    不得用于建设下列项目:

    1、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4、已经列入行业部门规划或行业部门有投资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1、由交通部门负责的村外路和即将由交通部门建设的村内路、通屯路。

2、已列入和即将列入水利部门建设计划和规划的贫困村安全饮用水和小农水项目,农田基本建设项目。

3、由教育部门负责的校舍更新、维修项目。

4、由组织和文化等部门负责的村委会办公用房、村民文化活动室、休闲广场。

5、应由其他部门解决的安装路灯、栅栏、改厕等公用事业项目。 

6、各类工业园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优化投资和建设标准。

    1、投资规模。按照建设一村、脱贫一村的目标,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战略,视贫困村具体情况和脱贫项目建设条件有重点地进行投入。同时鼓励社会、个人资金投入。

    2、整合资金。县级政府要加大整合其他行业部门资金力度,整合资金投入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规模。要积极动员和鼓励贫困村农民出工、出劳、出资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

    3、建设标准。扶贫项目建设,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但须有协商纪要等文件。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第六条  发挥好参与式扶贫的引导作用。要把项目库或项目清单作为精准扶贫的关键抓手,在贫困群众民主选择扶贫项目中,充分发挥好项目库或项目清单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积极探索扶贫资金购买社会服务的有效形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如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和技能培训等,均可以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群众公选、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上报备案、限时办结等步骤和程序,选择确定当年实施的扶贫项目。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应由县级政府围绕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安排,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式,由贫困村群众自主和民主选择建设项目,在贫困村公示无异议后,由贫困村递交项目申请,逐级报乡(镇)政府、县(市、区)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再由县级政府审批。县级政府应在资金到县(市、区)后30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并将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的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除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扶贫项目一旦备案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报送变更原因,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变更后项目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再备案,此次备案为最终备案,不得再变更。

    第十条  需要省级审批的资金项目。由县级政府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前公告公示制度。县级政府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和扶持贫困户情况。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贫困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县(市、区)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对贫困村投工、投劳项目的招投标方式,由县级政府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要规范签订建设合同。县(市、区)扶贫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建设地点、内容、标准、时限等。实行项目责任制,指定项目具体责任人,对问题项目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要加强质量检查。县(市、区)扶贫部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按照形象进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应在扶贫项目总投资中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维修,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大宗物资要实行政府采购。凡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设备、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批复的扶贫项目,要加快实施进度,扶贫项目原则上要在1个年度内实施完毕。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后相关文件要立卷归档,建立项目档案。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将项目计划文件、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影像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归档立卷,确保项目实施各环节涉及的预算、招投标、合同、资质、进度、验收等程序和手续健全规范。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审核决算,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凡有单项工程验收并有验收合格以上验收单或报告的,不再对该项工程重复组织验收。

    市(地)扶贫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级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验收主要内容。

    1、查看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的资金账户(账册)、项目实施合同等相关文件。

    2、逐村逐项检查完成情况。

3、听取贫困村干部群众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评价。

4、省、市对县(市、区)检查抽查时还要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自查结果的情况汇报,审核县级填报的《黑龙江省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验收表》。

    第二十一条  验收评价。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贫困村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按省下达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并实施完成。村级组织功能明显增强,村屯面貌明显改观,村级经济较快发展,群众收入增幅达到全县(市、区)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完成脱贫任务。

    合格:按省下达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并实施完成。村级组织功能有所增强,村屯面貌有所改变,村级经济有所发展,群众收入达到脱贫标准,贫困人口完成脱贫任务。

    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级相应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扶贫资金支持,并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安排资金,实施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验收报告。各级验收、督察组在逐村验收工作基础上,分析汇总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成检查验收总结报告。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资金拨付需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拨付。各县(市、区)要于每年年底将项目实施完工情况报省备案。如有资金结余,需将结余额度同时报备并按有关规定使用。县级财政要简化扶贫资金拨付流程,按照报账制的要求,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加快拨付进度。要盘活用好结余结转资金。

    第二十四条  强化县级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好扶贫项目,并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省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设计,建立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审核审批制度,并实行背书制,谁申报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实行全程监管。县(市、区)扶贫部门和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扶贫部门负责对扶贫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拨付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扶贫部门每年要对扶贫资金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年底前,会同财政局将当年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减贫成效等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有关单位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市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的指导和监督。要建立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规范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县级监管,落实职责,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和项目实效的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实行监督。市(地)扶贫办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组,每年3月份,开展对各县(市、区)的年度减贫任务分解、资金分配、项目立项民主和审批程序等事前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年中项目实施进度与质量的督查。11月底前,开展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扶贫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总结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对各县(市、区)特别是国家和省贫困县(市)的项目立项、资金拨付与使用、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过程及其减贫效果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并与国家对我省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有效衔接。对各县(市、区)的考评完成后,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考评等级达到优秀的,将采取以奖代投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将通过扣减资金予以惩戒。具体考评办法和时间安排按照国家和省的年度工作要求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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