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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冈县规范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冈县规范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秩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青冈县规范互联网信息

网络传播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网络诚信体系,促进互联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实现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人,以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青冈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站、贴吧、论坛、微信、微博、QQ、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等社交应用软件用户,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规范内容

第三条  不得发布或者转发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四条  不得发布或者转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五条  不得在网上发布或者转发视(音)频、文字、图片,质疑、调侃、恶搞、中伤、践踏和丑化英雄形象,以此来颠覆历史、诋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否定传统文化,扰乱社会公众思想认知,误导毒害腐蚀青少年,抹黑英雄、抹黑共产党、抹黑社会主义。

第六条  不得买卖、借用、盗用、伪造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注册或认证,批量或逐步注册大量微信公众号,同时或分批发布宣扬封建迷信、黄赌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欺诈等内容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七条  不得发布或者转发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及中伤中国食品行业信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八条  不得在快手、映客、斗鱼等直播软件上发布、转发视(音)频、文字、图片,或者在网下采用发放传单、张贴大字报等形式妄议党委、政府方针政策,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损害青冈形象、破坏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第九条  网民可以对党委、政府工作提出相关要求,也可以在贴吧、论坛等网络社交媒体对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但要文明用语,不能使用过激语言,甚至侮辱、谩骂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已知贴文内容不实的情况下,在贴吧、论坛跟帖围观,甚至跟风、起哄、诋毁、侮辱、谩骂他人。不得发布或者转发公然侮辱他人、攻击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十条  遇火灾、水灾、重特大交通事故、爆炸等重大突发事件,广大网民特别是信息灵通的特殊职业工作人员(如宣传干部、医生、护士、交警、消防官兵等)不得编辑发布、转发事故现场或者带有死伤者画面惨烈的照片以及夸大事实、造谣生事、煽动公众情绪性质的视(音)频、文字、图片。如发布该消息,应以相关部门通稿为准。

第十一条  不得为达到个人目的,隐藏幕后,利用各种手段,甚至有偿雇佣网络大v等方式撰写不实文章,在网上进行大肆传播、渲染,损害政府形象。

第十二条  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张冠李戴、言过其实地发布不公正、不客观,不能反映事件全面情况的谣言类、低俗类、“标题党类”,以及含有诅咒性质等内容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十三条  青冈县行政区域内商业性质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原创或者转发与自身业务无关的不良信息。其他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新闻,不得虚假标注或不标注新闻来源,不得道听途说编造新闻或凭猜测想象歪曲事实。

第十四条  贴吧、论坛管理员和微信公众号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网民发布的不实信息及时删除或者做出其他有效处理。

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广大网民的爱心、善念发布或者转发不实信息骗取流量和阅读数,转发相关信息要先经过核实、确定信息来源。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在网上发布信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发布者和转发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发布者和转发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灾情、警情等,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根据第141条规定违反本法,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网信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制止虚假新闻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规定,对制造、传播虚假新闻情节较为严重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在网上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宣扬封建迷信、黄赌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频、图片、文章等重要信息,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发布者和转发者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网上传播突发事件的视频、图片、文件等重要信息,传播虚假消息、网络谣言,宣扬封建迷信、黄赌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频、图片、文章等重要信息,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删除;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奖励工资、诫勉谈话、调离原工作岗位、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发布者和转发者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民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人并经查实的,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举报者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冈县互联网信息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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