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准入条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
准入条件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人口集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员有序向城镇转移,使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黑公通〔2012〕6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先期在青冈镇、中和镇、祯祥镇试行,在先期运行良好的前提下,逐步向兴华镇、永丰镇、芦河镇、民政镇、柞岗镇、劳动镇等乡镇扩展。
二、办理条件
(一)在城镇居住,有意愿办理城镇户籍的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户籍迁入。
(二)户籍在农村,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民,可以办理居住证(试行)。
三、办理程序
(一)户籍迁入城镇落户办理程序
1.到派出所或公安局户政大队申请,由派出所辖区民警核实情况;
2.到公安局户政大队办理迁入手续。
(二)居住证办理程序
1.在县城内居住居民到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开具居住情况证明;
2.持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照片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派出所上报户政部门办理居住证;
3.中和镇、祯祥镇居民持户口簿及身份证、照片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由辖区派出所核实居住情况后,上报户政部门办理居住证;
4.由辖区派出所将居住证发放到居民手中。
四、享受政策
(一)新取得城镇户籍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户籍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留原有户籍地农民享有的三项待遇,同时还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相应待遇。
1.保留农民的本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依法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保留新取得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待遇;
3.保留新取得城镇户籍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4.取得城镇户籍人员的子女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保障政策;
5.取得城镇户籍人员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6.取得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廉租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7.取得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取得城镇居住证人员纳入城镇及社区管理,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以及就业等制度方面可选择城镇或农村其中一种待遇,其他享有的农村居民政策待遇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进行,县政府成立青冈县进一步放宽城镇人口准入条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局、农委、计生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管办、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乡镇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在公安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主管户籍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进一步放宽城镇人口准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了解和有效掌握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强化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合力推进此项工作。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三)广泛宣传,科学引导。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围绕放宽城镇落户过程中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