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本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则的必要性
一是确保做好县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县政府法律事务直接涉及县政府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规则》办理,最大限度地防控法律风险。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及合同的合法性论证,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三是本县的法律工作进程与省、市接轨的需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有效提升本县法制建设的水平。
二、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一是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设置情况,以及法律顾问的甄选和聘用程序;二是法律顾问主体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三是法律顾问单位的设置;四是法律顾问的任期和工作范围;五是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例如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六是法律顾问的责任承担等。本规则通过将法律顾问制度引入到行政决策中,提高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并详细的规定法律顾问的工作权责,包括禁止行为、回避规定、解聘条件等,在发挥法律顾问服务职能的同时加强对顾问主体的规范和限制,努力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水平。
三、制定本规则的法律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经多次研究、修改,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符合我县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