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青冈县迎春乡中学
主要违法事实:青冈县迎春乡中学食堂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向在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对其进行了没收其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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