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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1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行为的举报、受理、查证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向青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
第四条 非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单位和个人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行为,经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发放举报奖金:
         (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投资者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根据下列标准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投资者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奖励500至3000元。
         (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奖励3000至5000元。
         (四)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予以重奖。
        第六条 举报单位和个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层级安全监管局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只对第一时间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奖励。举报单位和个人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陷被举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认定,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八条 举报案件查实后,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程序并通知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领取奖金时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应出示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凡接触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或其他资料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单位或举报人的资料。
        第十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理机关能与举报人有效联系(提倡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在县安监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举报奖金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发放举报奖金情况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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