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法》第十六条
委托评审函及申报人员汇总表;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无效);
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复印件无效);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书,进修、培训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现任党政职务任命书(复印件);
代表作及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材料;
教师近一学期教案,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材料;
近一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学校(单位)证明;
业务工作情况证明材料;承担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材料(含课题申报书、结题书、课题成果等);
班主任工作证明、教学工作量证明;
培养青年教师情况或指导学生竞赛获奖证明;
学位、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送教、送培下乡证明材料;企业实践情况及报告材料;
中级职务考试合格证明;班主任证明材料等。
(上述材料,申报对象按申报职务提供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