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提交三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相应行政区域档案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