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通知》
从9月15日起将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下放。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当事人一方是泉州居民,另一方是内地居民;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一)内地居民: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当事人三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同一底片,彩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