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一条关于环保处罚的修改。
新环评法中第一次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按合同额比例罚款的修改,即“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到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这一条修改,与新环保法一致,而按照合同额比例的罚款力度,也的确不亚于按日罚款。
2、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细分,严格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管理内容。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
旧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两条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文件”没有进行具体细化,新法中第二十二条变更为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同样第三十一条也作出同样的阐述。这一点修改将需要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报告书和报告表与需要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这种提法更准确、更科学。
3、取消环评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新法中涉及此项观点的,包括修改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十二条。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里指出:“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4、取消行业预审、第三十四条(海洋工程除外),第十七条中删除第二条内容。
旧法中有提及建设项目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新法中取消了行业预审这一条,只保留了海洋环评的审批;第十七条删除了“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这些修改,都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
5、本次修法的另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法中对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修改都是针对设计规划环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