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市级部分取水许可权限调整下放,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取水许可权限调整范围。市里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的取水许可权包括: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保留的权限包括:一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我省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二是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许可;三是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四是跨县级行政区(含农垦、森工系统)的取水许可;五是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由原取水许可单位负责。
二、取水权限调整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级取水许可权限,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流程,依法依规认真做好取水许可和用水计划下达工作。
三、做好取水权限调整监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衔接工作。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并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附件: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表(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